航空运输合同
合同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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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含义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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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有效客票和行李票,在持有电子客票的情况下,包含以下使用条款和信息的有效行程单/收据可视作机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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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运——相当于“航空运输”。“承运人”——根据本合同承运或承诺运送旅客或其行李,或是提供其他与此次航运相关任何服务的所有航空承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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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客票——由承运人或其代表签发的行程单/收据、电子优惠券和登机牌(如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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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沙公约》——于1929年10月12日在华沙签署的《关于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或是经1955年9月28日在海牙所签署议定书修正的上述公约。其所指概念以适用于此趟航运中的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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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合同执行航运时应遵守《华沙公约》规定的责任规则,除非此类航运不被该公约定义为“国际航运”。对于俄罗斯国内航运,承运人的责任由《俄罗斯联邦航空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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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违背上述各项的情况下,根据本合同执行的航运和每个承运人提供的其他服务均应遵守:(i) 机票中规定的条件; (ii)适用的运价条件;(iii)承运人规定的航运条件,以及作为本合同一部分的相关规则(可在承运人代表处查阅)。对于美国或加拿大境内地点与其境外地点之间的航运,以这些国家/地区的运价条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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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上的承运人名称可使用缩写形式。承运人全名及其缩写均列在相应承运人的运价目录、航运条件、规则和时间表中。承运人地址是机票上对应承运人首个缩写名称的出发机场。商定的经停点是机票上注明的或承运人时刻表中指定的旅客航线上的经停点。由多个承运人根据本合同连续进行的航运被视为一趟航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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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另一承运人执飞航线出票的承运人作为其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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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任何责任的免除或限制适用于承运人的代理、职员或代表,以及提供飞机给上述个人或实体用于运输的相关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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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航空运输中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限。如果行李在国际航空运输过程中遭到损坏,有权接收该行李的人士在发现破损后,必须在收到行李之日起7天内或不迟于收到货物之日起14天内书面通知承运人。若出现行李逾期交付的情况,索赔申请必须在行李或货物移交给有权接收的人士之日起21天内提交。上述规定是制定商业索赔记录的依据。行李丢失时,可在飞机抵达目的地机场之日起、航班预计抵达之日起或航运结束之日起18个月内向承运人提出索赔。
俄罗斯国内航空运输中向承运人提出索赔的时限。可在6个月内就俄罗斯国内航空运输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俄罗斯联邦航空法典》的第126和127条可作为索赔依据。
经由俄罗斯交通部2007年6月28日第82号法令批准生效的《旅客、行李、货物航空运输通则及对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服务的要求》第12、13章规定了托运行李发放、存储和追踪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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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票的有效期为出票之日起一年,除票上、运价目录、航运条件或相关规定中另有说明的情况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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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华沙公约》第3条,包括电子客票在内的机票是旅客与承运人之间签订航空运输合同的证据。购买机票即表示旅客同意本合同的条款。如果旅客未在任何航段使用预订的座位,他必须通知承运人关于合同条款的变化以及他打算继续后续行程的意愿。为此,旅客必须联系订票处或阿芙罗拉航空公司售票处,以便在个人订单信息中做出必要更改。如果旅客未如此操作,预订系统将在不通知旅客的情况下自动取消后续航段,而该旅客也将被视作“不继续搭乘航班的旅客”。依据参见《联邦航空条例》第2章第27点和第5章第75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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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承诺尽一切努力在合理时间内运输旅客和行李。时刻表和其他文件中注明的时间无法保证准确性,也不构成本合同的一部分。
承运人有权将航空运输合同项下的义务或部分义务转让给其他个人或实体,包括另一承运人。出于飞行安全和/或航空安全考虑,以及应俄罗斯国家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提出的要求,航空公司有权取消、延迟机票上注明的航班、更改机型和航行路线,包括更改或取消票上指定的登机地点。
飞机运行时刻表可能会发生更改,承运人将在能力范围内以任何可用的方法通知已与其达成合约的旅客。
如果旅客在订票时未提供联系方式(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地址等),或是承运人按每个指定号码、邮箱等尝试至少一次后未能成功与其取得联系(包括乘客提供了不正确联系方式的情况),承运人不对未能通知旅客航班时刻表变更、出发/到达机场变更、航班取消或任何其他航班细节变更负责。在上述情况下,承运人不赔偿旅客因未通知到位而造成的损失。
如果旅客为每趟航班单独购票,承运人不负责确保各航班之间的中转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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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必须遵守国家旅游与交通部门的要求,出示出入境必要证件等,在承运人规定的时间到达机场,若未规定时间,则尽量提早抵达机场以便留有充足时间办理飞行前手续。
双方认同,旅客处于中度或重度醉酒状态、极低或极高血压的健康状况,将威胁到旅客本身或他人的安全,给其他旅客造成混乱或不可避免的不便 。
如果航空公司员工有理由相信乘客处于上述情况之一,承运人有权要求旅客接受检查,而旅客也有义务进行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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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按照旅客提供的个人资料预订机票。个人数据通过Sirena-Travel公司的全球分销系统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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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有意取消航班,旅客或其授权人有义务以下列方式之一单方面通知承运人终止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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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票购于俄罗斯和国外的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营业部、分公司、代表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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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票购于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网站:
- 旅客或其授权人可联系信息和订票中心办理退票手续;
- 旅客或其授权人可在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任一自有营业部、分公司或代表处亲自申请,申请时需要出示身份证件及授权人可代表该旅客行使权力的文件,并办理退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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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机票购于代理网络:
- 旅客或其授权人可在机票购买处申请并办理退票手续;
- 如果无法在购票地点提交申请,旅客或其授权人可在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亲自申请,申请时需要出示身份证件及授权人可代表该旅客行使权力的文件原件,填写申请模板,随后在机票有效期内前往机票支付地点申请办理退票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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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或其授权人可通过挂号邮件书面通知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信件需附上填写好的申请模板,经公证的旅客(被授权人)签名,并附上身份证件复印件,而拒绝承运的时间为阿芙罗拉航空有限公司收到全套文件的日期和时间。已接收的成套文件将被转交至相应的销售部门以取消预订并向代理机构、自有营业部、分公司或代办处发送相应指示,最后在机票付款地点将未使用航段的款项退还给旅客或其授权人。
对于由法人实体支付的机票费用,无论销售渠道如何,除旅客取消乘坐航班的申请外,还需出示经总会计和总经理(或其授权人)签章确认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并加盖公司印章。
如果旅客(被授权人)无法在付款地点申请未使用航段的退款,承运人将以索赔程序解决退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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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发地为俄罗斯境内(关税同盟关境外)、目的地为关税同盟关境外(俄境内),并在俄境内出发点(抵达点在俄境内)进行中途停留的中转旅客,可就承运人接受的随身行李托运货物采用简化海关程序,前提是行李中无关税同盟海关法规中要求书面报关的货物。
如果旅客的行李包含俄罗斯联邦海关立法中要求书面报关的货物,承运人仅能将其行李托运至中转地,旅客将有义务按照关税同盟海关法规和俄联邦海关立法规定的程序领取行李以办理海关手续。
按此程序,转机旅客应:
- 严格遵守关税同盟海关法规和俄联邦海关立法的其他要求;
- 对违反关税同盟海关法规和俄联邦海关立法的行为承担责任。
- 转机乘客的责任在2014年10月7日第637号俄罗斯联邦政府法令中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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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旅客已被承运人登记在航运受限人员名单中,该承运人或经承运人授权订立航空运输合同的相关方有权拒绝与该旅客签订此类合同。
承运方负责人或代理负责人可做出将旅客列入航运受限人员名单的决定,其依据为已颁布的《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11.17条第6款针对行政违法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其副本将依据《俄罗斯联邦行政违法法典》第29.11条第6款发送至行政违法行为发生所在飞机的承运方。可作为列入名单依据的还有裁定旅客在机上犯有《俄罗斯联邦刑法》第213条第1款第B项或第267.1条中所述罪行的有效法院判决或上诉定罪判决。
在以下情况,即便承运人已将旅客列入航运受限人员名单中,也不得拒绝与该旅客签订航空运输合同:该旅客从出发地返回俄罗斯的唯一交通工具为航空运输;旅客被俄罗斯行政驱逐、驱逐出境或重新接纳(由俄罗斯根据俄联邦重新接纳国际条约对其进行转移或接纳),前提是俄罗斯和该出发地或目的地之间的唯一交通工具为航空运输;前往或返回治疗地点;陪同残疾旅客和行动不便人士前往或返回治疗地点;前往或返回航运受限旅客的家庭成员或近亲的葬礼地点,以上情况均记录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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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代理、职员或代表均无权修改或取消本合同的条款。